公告日期:2026-05-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3 楼,6-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74 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召
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4、《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结果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新增2026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品种的议案》
14、《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4.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14.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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