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0 18:41:22 股吧网页版
恒逸石化: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股票代码:000703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零二六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方案主要条款与公司2026年1月23日公告的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一致。

风险提示

(一)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公司”“本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目前本员工持股计划已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若员工出资额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五)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检查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恒逸石化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系恒逸石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日常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

3、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正式员工,以及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对象应当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不超过 2,50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本公司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后,恒逸石化全部有效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将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核实。最终实际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最终公司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第三期股份回购计划对应已回购的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150,813,800 股,拟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7.37 元/股,为公司第三期股份回购计划的回购股票均价。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员工持股计划取得的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7、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

8、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负由员工自行承担。

9、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