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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3:37:25 股吧网页版
恒逸石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营经济指标与综
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
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方案与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履行职责权限,其为履
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战略目标和人
力资源策略来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平均发放。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外部董事在公司不领取薪酬、津贴。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制,薪酬总额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确定,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通过参与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计划取得中长期激励收入,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为公司发展及经营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
特别奖励。

第十二条 薪酬的发放方式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计发。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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