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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3:15:04 股吧网页版
浙江震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和披露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公司全体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由中文表述。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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