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本级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依法审计,坚持独立性原则,公正客观、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内审部门,接受所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计委员会的领导,有义务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并接受业务监督、工作指导和授权审计。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应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抽调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协助工作。必要时,除涉密事项外,也可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公司表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