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
议通过,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股东会的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在 2 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二、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