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除上述第二项之外,其它对外担保对象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由被担保方提供经营、财务、资信等基本资料,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牵头对被担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证,确认资料的
真实性后,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为除控股子公司外的他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对外担保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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