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五次临时会议通过,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
议通过,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协调小组浙股〔1993〕10 号文
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1993 年 6 月在浙江省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1996 年 12 月根据有关规定,按《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的手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5919552E。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2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字
(1997)57 号文件批准,于 3 月 20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于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ZHEJIANGZHENYUANSHARE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 558
号。邮编:312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412.328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因公司被并购接管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该员工前一年年薪总和乘以与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剩余年数乘积或绍兴市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其为公司服务年数乘积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公司党组织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药
业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健康发展、资产持续增值,在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基础上,为股东创造财富,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职工谋取福利。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批发;
食品销售;药品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器械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兽药经营;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依法须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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