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募集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有效的审批程序,确定募投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计划。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认真收集有关投资项目的信息,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盈利能力、投资风险及对策等进行分析,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讨论拟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就拟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计划形成决议,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十二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工作按照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不能按预期计划完成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总裁、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项目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和公司对外公布的投资项目相一致。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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