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并作为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
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指根据《证券法》
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股东名册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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