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
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
及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部门包括:总会计师及经营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
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子
公司如需提供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批准并履行相关程序。子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
后,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报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经营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在要求时限内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
(二)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六)经营财务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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