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应当简单明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披露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北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管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管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管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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