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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6:24:41 股吧网页版
河钢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时,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联签制度。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公司总会计师签字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部门或机构应在每月底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报送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确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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