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五) 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 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八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一) 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
(二) 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
(三) 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实际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
定;
(四) 对于无法按照“成本加成”原则确定价格的特殊商品和服务项目,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
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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