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分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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