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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6 15:48:44 股吧网页版
河钢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2020年9月向我公司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对该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联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并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24年7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亚联公司不服石家庄中院判决,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7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2月30日、2024年7月1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 案件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4)冀民终1324号和(2024)冀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4)冀民终1324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2. 诉讼请求:

(1)撤销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3. 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4)冀民终1325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3. 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已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民事判决书(2024)冀民终1324号;

2. 民事判决书(2024)冀民终1325号。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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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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