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内控制度的检查,有效防范了经营决策及管理风险,确保了公司的稳健经营。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
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以及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计委员会是内部控制评价的
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评价工作由审计部牵头,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在评价过程中,工作组通过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汇报,保证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评价工作组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同时引入“风险导向”的原则确定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以及五家主要子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邯钢能嘉钢铁有限公司、邯钢华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超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8.38%,营业收入合计超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87.84%。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具体包括 5 个公司层面流程(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和 15 个业务层面流程(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关联交易、生产循环)。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
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等。
上述纳入评价的范围及两个层面的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
公司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
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流程包括,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实施现场检查与评价、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流程。
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我们认为内部控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