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汇报制度。公司财务部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说明。
第九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
第十二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