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职能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宜并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公司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公司名下,严禁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九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证券类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拥有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项目,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四条 批准处置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参考批准实施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可以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
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如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出具书面检查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由于违规或失当行为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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