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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9:36:24 股吧网页版
锦龙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适用本制度。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提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五)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签署的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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