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相关事宜,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
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但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自动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
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工作移交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按照公司规定办妥所有工作及物品的移交手续。移交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或保管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密钥、财务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属于公司的财产或与履职相关的物品。移交双方应签署书面移交清单,作为完成移交的凭证。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向公司提交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处置措施及时间等;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
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
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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