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 2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
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
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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