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 2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
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
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
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四条 委员会以公司证券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董
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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