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 6月 2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
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以证券部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证券部及其他相关
部门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证券部牵头财务部、审监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方面的洽谈方案上报证券部;
(四)证券部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形
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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