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六)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运作方案,筹划并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务;
(七)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八)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会议,需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
织保障。证券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
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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