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1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黑芝麻 公告编号:2026-036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结执行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3、涉案的金额:6,553 万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损益等均无重大影响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邕宁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5)桂 0109 执 2211 号之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儿童医院”)因 PPP 项目建设需要,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申请项目贷款,双方就此签订了《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借款金额
5.05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7 年 9 月 9 日,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
定期付息。南宁儿童医院、南宁儿童医院的母公司广西广投国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国医公司”)及广投国医公司的全体股东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本公司作为广投国医公司的股东之一,以持有广投国医公司 36.41%的股权(对应出资金
额为 6,553 万元)为限,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与广发
银行南宁分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2022 年 11 月 8 日,广发银行南宁分行以南宁儿童医院违约为由,主张上述贷
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南宁儿童医院偿还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的未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判令各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4)桂民终 51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终审判决,公司需对南宁儿童医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所持广投国医公司的 6,553 万元股权的价值为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
2025 年 1 月,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执行通知书》[(2025)桂 01 执 7 号],南
宁中院对本案立案执行;2025 年 10 月本案件移交至南宁邕宁区法院执行。
有关本案的具体详情请查阅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2025 年 1 月 22 日
在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担保诉讼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公告》(2024-080)、《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25-005)。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宁邕宁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桂 0109 执 2211 号之三],
主要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相关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保险、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但其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桂 0109 执 2211 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及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南宁邕宁区法院的上述《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后续执行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按本案的终审判决,应由债务人南宁儿童医院先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相关担保人(广投国医公司及广投国医公司除本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履行担保责任;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相应的责任后,南宁儿童医院尚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时,由公司对其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所持广投国医公司的 6,55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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