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
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负有向本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本制度第三条有关规定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敦促相关主体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八条 发生如下事项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上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重大项目投资。需提供以下资料报告但不限于:
1.1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相关的批准文件;
1.3 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资金筹措方案等。
2.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 出资协议或意向书;
2.2 其他出资方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2.3 《公司章程》;
2.4 相关政府批准文件;
2.5 新设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3.1 担保协议;
3.2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3.3 被担保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担保到期时,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4.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4.1 交易合同或意向书;
4.2 交易对方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4.3 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标的涉及股权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5.发生或即将发生银行贷款。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5.1 借款合同;
5.2 抵押或担保合同;
5.3 相关董事会决议。
6.发生涉案金融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6.1 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6.2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6.3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6.4 判决或裁决书;
6.5 已发生但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7.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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