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和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8 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制定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职责内容、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考核评价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组织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效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公司实行“垂直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垂直管
理为主”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受本单位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管理为主。
第七条 公司党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不断健全和
完善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前置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重要审计报告以及审计部门设置等事项,审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及审计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根据公司治理要求、业务规模和审计需求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资源;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
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督促公司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应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
法依规行使审计职权、履行审计职责,保障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独立于各职能管理部门
的日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建设,通过审计活动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有效性实施监督和评价,原则上不直接参与相关业务的决策、审核和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署、国资委和其
他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审计管理
工作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
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足额
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或相关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并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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