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
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二章所述关联
交易,视同本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上述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证其告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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