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坚持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修改意见;
(三)审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制度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
(六)本制度需要修订时,负责拟定修订方案;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年度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一)基本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及公司经营实际等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按照任期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在公司年度或任期考核中经营业绩、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可予以特别奖励,特别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未确定前,按不超过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由公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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