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五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六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员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员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公司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披露前 5 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汇报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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