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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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以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京东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2020 年激励计划”)中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2026 年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事宜(“2020 年激励计划”及“2026 年激励计划”以下合称“相关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相关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
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京东方相关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京东方的股份,与京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需对相关资料、陈述或说明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确认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就相关激励计划的授予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有关人员对本所的回复真实、有效;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相关激励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京东方实行相关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2020 年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一)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本所、独立财务顾问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
2、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实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通过
公司网站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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