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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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京东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称“《业务办理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称“《指导意见》”)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以下称“本计划”、“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公司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
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京东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京东方的股份,与京东方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激励计划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016602
名称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陈炎顺
注册资本 3,741,388.0464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
营业期限 至 2047 年 2 月 16 日
制造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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