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资本市场推介的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长期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同时作为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同时是负责处理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证券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及时给予反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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