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7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因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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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与接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以及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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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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