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4)销售产品、商品;
(15)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6)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7)存贷款业务;
(18)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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