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以及运用资产进行抵押、质押为本公司借款、签订合同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为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决策及管理
第四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派出董事也不得在公司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同意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对外担保的分析报告连
同被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证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主债务合同及其相关背景资料提交总裁或副总裁。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总裁或副总裁在收到对外担保分析报告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并附书面理由,将办公会议决议、书面理由连同前项规定的材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拟订对外担保的议案并连同前两项规定的全部材料送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经办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用于反担保的财产不得为法律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需要反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以下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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