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公司的项目进行投资、购买有价证券以及对其他法人投资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行为,包括以实物、现金、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当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投资达到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金额时,本公司应按照相应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条 投资的类型,可分为项目投资、对外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是指由公司作为投资方,主要以现金出资形式对公司已有项目进行扩建或新建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第六条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投资和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期货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时,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15%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超过上述限额的
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批;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等),超过上述限额的风险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25%的国债逆回购及本金保障型理财产品的投资,超过上述金额的国债逆回购及本金保障型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时,董事长的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董事长有权决定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时,总裁的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总裁有权决定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2.5%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第十条 公司实行投资责任制,谁决策,谁负责;参与调研、论证、建设、经营的主要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十一条 在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应由战略与市场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时,应与另外的投资方或被投资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对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财经管理部门应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在期末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或董事长或总裁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行使投资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对公司相应决策层最终审查决定的投资事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认真履行和实施。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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