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七)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并根据股东会审议结果实施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7、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
8、所有股权类投资项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另有授权的除外;
9、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投资项目审议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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