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以下简称合规评估)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实现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2021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道德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公司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是指公司授权相关内部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标准,对公司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合规管理有关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系统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全面和专项的评估工作,系统评估各个层面的合规管理工作,推动公司合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提高廉洁从业意识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以合规风险为导向,覆盖合规管理各环节,重点关注可能存在合规管理缺失、遗漏或薄弱的环节,全面、客观反映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揭示合规风险。
评估范围应涵盖公司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类子公司以及全体工作人员,贯穿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 1 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每 3 年至少
1 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接受委托的外部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管理咨询公司等)的资质应符合监管要求,外部专业机构的选择聘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一)被证券监管机构实施采取限制业务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分类评价单项措施扣分 2.5 分(含)以上),或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出要求的;(三)其他需要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情形。可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专项评估。
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时,可以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重点关注识别公司是否建立对创新业务的管理机制,以及管理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合规管理能否有效覆盖该项创新业务的运作过程等。
第六条 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组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
公司董事长任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各分管高管、内部审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授权内部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实施工作,跨部门组建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实施小组,实施小组由内部审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 公司不得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交由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等单一主体负责。
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开展合规有效性评估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对接配合,并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便于合规评估工作开展,公司可以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一并进行,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单独出具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及报告说明。
第八条 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除特别指明外,本管理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均指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合规管理保障、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等方面。
第十条 公司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位、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规经营基本要求是否能被遵循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各层级合规管理职责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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