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国资委党委、国元金控集团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
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
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条 对外捐赠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全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单独对外捐赠,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报批制度,控股子公司实行报备制度。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或报备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各分公司原则上不得单独对外捐赠,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报
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
程序规范、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规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帮扶、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慈善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等。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
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且为本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协会等摊派性捐赠或赞助的,公司应依法拒绝;对于非主流媒体,以编委、编审、理事会成员、协办单位等名义邀请参加的报刊、杂志、书籍赞助活动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当年对外捐赠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包括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四条 当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时,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当经营严重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时,当年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的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第十六条 连续12个月内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每一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
公司各种渠道捐赠建议均需形成书面捐赠议案统一提交至公司党委会讨论研究,预算外捐赠项目实行逐笔报批制度。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预算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年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制定对外捐赠年度预算;
(二)公司党委会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或审定;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进行审批;
(四)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按经审批的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执行;
控股子公司将经公司审批后的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按控股子公司的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对外捐赠最终预算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预算内捐赠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全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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