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成立日期:1993 年【工商登记:2013 年 11 月 4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 乔久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2881146K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11000167
截至 2025 年末,中兴华从业人员超过 5000 人,其中合伙人 212 名,注册会计
师 1084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532 人。
中兴华所未经审计的 2025 年收入总额(未经审计)219,612.23 万元,审计业务
收入(未经审计)155,067.53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3,164.18 万元;2025年度为 197 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4,918.51 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0,450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 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7 次、行政监管措施
17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3 次。43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5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4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11 人次、纪律处分
6 人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提议公司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提议公司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所有委员审议并同意将上述两项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 2025 年 4月 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
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工作安排,中兴华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兴华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
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兴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总体评价
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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