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行为,保障公司平稳运行,防范潜在风险,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当董事辞任时,若该董事与公司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或
者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出现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的建议。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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