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6-28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 年 4 月 13 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总法律顾问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总法律顾问制度》修
正案和《总法律顾问制度》全文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燕京啤酒。燕京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燕京啤酒。燕京 啤酒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 啤酒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 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其中,上市 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其中,上市 子公司需聘任总法律顾问,其他子公 子公司需聘任总法律顾问,其他子公 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适时聘任总法律顾问。本制度所指“子 适时聘任总法律顾问。本制度所指“子 公司”为公司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 公司”为公司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
的企业。 控制权的企业。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年度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年度
与任期考核制度,总法律顾问每年应 与任期考核制度,总法律顾问每年应 接受董事会考核。考核工作可与总法 接受董事会考核。考核工作可与总法 律顾问述职工作同步进行,考核基本 律顾问述职工作同步进行,考核基本
内容需涵盖总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职 内容需涵盖总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职责,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挂钩,实现“权、 责,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挂钩,实现“权、责、利”有效匹配。由领导班子成员 责、利”有效匹配。由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职情况以 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职情况以及考核结果应纳入该领导班子成员的 及考核结果应纳入该领导班子成员的
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总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参照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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