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委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员除出现前款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本款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委员会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薪酬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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