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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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德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德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丰影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6日公告的《德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德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公告的《关于延期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暨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以下与《德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合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和提案、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日期、地点以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陈飞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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