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管理权限相匹配,实现责任、权利与收益的协同统一;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契合,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业绩结果挂钩,构建“激励促提升、约束防风险”的联动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董事会应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相关内容可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资本市场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按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方案执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作为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津贴标准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具体标准按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方案执行;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根据其本人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酬,董事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三)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为有效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绩效薪酬可以在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基于审慎的原则进行提前预发放,其中不低于10%的绩效薪酬在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清算支付,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
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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