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3、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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