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积极回报广大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现金分红比例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与资本的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并拟定,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实施。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因经营环境变化或者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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