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盘后,航发控制(000738)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经查,航发控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超额、超期的情况
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存在超出额度的情况。对于购买7天通知存款的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4年10月24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购买的部分理财产品因尚未到期未予赎回,公司至2024年12月4日方召开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现金管理相关议案。对于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2月3日之间存续的定期存款等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闫聪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超期的情况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和关联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3年。2024年11月15日,前述协议有效期届满。公司直至2024年12月20日方召开股东大会再次进行审议。公司未做好审议程序的衔接,在未经再次审议和披露的情况下与航发财司继续发生关联交易。
上述情形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闫聪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航发控制及其财务总监闫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航发控制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认真反思、汲取教训。
与此同时,因上述事项,深交所于12日向航发控制、闫聪敏下发监管函。

公开资料显示,航发控制于1997年上市,专业从事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控制系统的研制生产。
业绩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航发控制实现营收39.68亿元,同比减少5.75%;归母净利润4.01亿元,同比下滑36.25%。
二级市场上,截至12日收盘,航发控制涨1.25%,报19.51元/股,总市值256.6亿元。